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

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

环发〔2002〕115号

经国务院同意,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符合其标准的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公告。现就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发动机进行产品型式核准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