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有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确定的工业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在生产环节对每发雷管进行编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没有编号的纸壳雷管一律不得销售;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没有编号的金属壳雷管一律不得销售。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是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预防雷管流失,减少爆炸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安全的系统工程,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辖区内工业雷管生产企业认真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