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禁止接触同案犯;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禁止接触同案犯;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