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一条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