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35.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35. 35. 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十七、 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34.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