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20.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20. 20.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引用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二条 九、 目录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