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技师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