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一、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1999年12月1日起,城市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