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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
  3. 五、 实施保障
  4. (四)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评估机制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区革命文物工作的督促检查,实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 (新华社北京2018年7月29日电)

五、 实施保障
(四)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评估机制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区革命文物工作的督促检查,实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新华社北京2018年7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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