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八、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八、 八、 保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地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监管,一经发现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修改并重新事后备案;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被责令停止销售的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要求保监局追究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