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四、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四、 四、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事后备案的保险产品,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 备案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事后备案; (二) 违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 (三) 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 条款、费率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 条款设计或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六) 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赔偿处理、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矛盾; (七) 保险监管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它事由。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