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监督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

监督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负责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并向商务部报告;

应商务部要求提交其他与业务剥离有关的报告。

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监督受托人的上述职责。

剥离义务人应当对监督受托人履行上述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包括向监督受托人提供剥离业务相关当事方的信息,剥离业务的账簿和记录,剥离义务人提供给潜在买方的信息,潜在买方的信息,剥离过程的进展以及监督受托人为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信息和支持等。

潜在买方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并向剥离义务人提出购买剥离业务意愿的经营者。

未经商务部同意,监督受托人不得向剥离义务人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监督受托人应当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