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根据审查决定的要求委托监督受托人,并在受托剥离阶段委托剥离受托人。

监督受托人是指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对业务剥离进行全程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剥离受托人是指在受托剥离阶段,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