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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授予总量应严格控制

各保监局对本辖区内总授予人数、每个保险机构的授予人数、以及每个行政村的授予人数应严格控制。总授予人数占本辖区内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经济发达地区授予人数占比原则上应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