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2001年) 四、

四、 实施“工程”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对农村分散的教学点,能够撤并的要尽可能撤并;有条件的,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不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应坚决拆除。凡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不拨付“工程”专款。

各地区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核实,以此为依据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纳入“工程”的项目要落实到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