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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3. 6. 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4. 五、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五、

6. 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五、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84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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