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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3. 6. 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4. 二、 材料申报问题
  5. (二)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二)

6. 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二、 材料申报问题

(二) 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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