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5.

5.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相关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