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二、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二、 二、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 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 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