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