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9年) 十、
十、 《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以及《办法》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服务等要求,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编制并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后,可不再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供给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及时做好系统改造工作,增加提示投资者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必要的确认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