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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9年) 九、

九、 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服务职责:

(一) 投资者购入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 (二) 极端情形下基金存在或潜在重大风险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申购或买入基金的相关风险; (三)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服务事项。 基金销售机构应做好信息传递工作,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或其他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需要传递的信息提供给基金…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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