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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十二、

十二、 所在地银监局要严格按照《新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信托投资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制度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结合公司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效果、业务调整和存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安排等要素,审慎核准其变更业务范围和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申请。

对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资格的审批,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