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二、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二、 二、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 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 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 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五) 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 (六) 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 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 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