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一、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一、 一、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 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