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2002年2月20日)第六条第三款:“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修改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并须在设立后1个月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二、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8号,2003年3月17日)

(一) 第七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 (二) 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 (三) 第十条第(三)项“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

三、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1997年12月30日)第四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修改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1个月内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四、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

(一) 第三十四条“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修改为:“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 (二) 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30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30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 (三) 第四十条“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报告;地方单位的报纸,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

五、 由于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一) 《关于出版报纸精选本问题的通知》(90)新出报字第1646号; (二) 《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626号; (三) 新闻出版署《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88)新出图字1351号; (四)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96)新出图46号; (五) 《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出图〔1999〕753号; (六)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93)新出报1243号; (七) 《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96)新出报3号; (八) 《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921号。

六、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七、 新闻出版总署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等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八、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