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四、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二)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二) 四、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二)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进行合理有效配置。对没有落实合理稳定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或审批;医疗机构的负债规模不得超过其负债期内预测可用于偿还的资金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的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展。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