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三、 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一)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一) 三、 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一) 在医疗服务价格未达到社会平均成本水平、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同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给予补助。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少。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应逐步转为专项经费。 财政补助总额应按照同级部门预算中全部医疗机构医疗支出扣除医疗收入、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其他收支结余、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社会保障补助后合理确定。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