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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3. 六、 附则
  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5. 附件: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附件: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民事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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