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附件: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民事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