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五、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五、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的,交由相关审判庭、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人员审核。 五、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