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