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