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四、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四、 四、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 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二) 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三) 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四)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 (五) 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综合业务部门认为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