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四、 统括保单 (二)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二) 四、 统括保单 (二)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不得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