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二)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三) 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