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十七条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