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并购顾问报告;
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并购顾问报告;
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