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