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五章 反垄断审查 第五十二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反垄断审查 第五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