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
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