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十八条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