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