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三十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