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