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九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