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