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三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