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