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共同打捞合同批准后,外商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证;并应当在领取营业证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