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依照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实施打捞活动;

与中方打捞人成立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实施打捞活动。